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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货合约(3)

来源:未知

三、各个期货品种的合约特色

从1865年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期货合约诞生至今,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类型、合约种类以及合约形式历经了一系列历史变迁,反映出全球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投资者在不同时代对期货市场需求变化的渐进过程。简而言之,伴随着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中的期货合约也发生着与时俱进的变化。

(一)农产品期货合约

众所周知,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诞生地——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世界上最早的农产品交易所,因此最初的期货合约自然是以各类农产品作为标的资产,其合约规则也体现出农产品交易的特点和投资者对农产品期货交易的需求。

以谷物类期货合约为例。这类合约通常以同类产品中品质较为稳定的品种作为标的物,其合约交割月份以农产品的收获月份作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包括资产规模、交割地点等与商品特性关系密切的条款也都是根据农产品的特性来制定的。以国内投资者比较熟悉的大豆类产品期货合约为例,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豆合约中规定,标的物为2号黄大豆,可替代交割的品种为1号和3号黄大豆。由于美国大豆播种的季节通常是在每年4一5月,收获的季节大约是在每年9月,因此合约中规定的交割月份为9月、11月、1月、3月、5月、7月和8月,这主要是与农民出售当年新豆和头年陈豆的时间相对应(在美国,每个农业市场年度的计算是从头年9月到次年8月)。此外,由于在国际贸易中装载农产品的船舶每船装载量通常是5000蒲式耳,因此每张大豆合约的标的物规模也就相应地规定为5000蒲式耳。豆粕是大豆压榨后的副产品,其国际通行的计量单位是短吨,因此豆粕合约的资产规模也就相应地制定为100短吨。考虑到从大豆收获到压榨完成还需要一段时间,豆粕合约的交割月份也进行了相应地调整,分别为10月、12月、1月、3月、5月、7月、8月、9月,在每年新豆收获这段时间里给压榨商充分的时间完成压榨。对于大豆压榨后的产品——豆油,其交割月份的规定也与豆粕类似,只是因其计量单位不同而将合约中标的资产的规模制定为6万磅。

近年来,由于在世界三大大豆产区(美国、巴西和阿根廷)中巴西和阿根廷两国的大豆产量增长迅速,南美大豆对全球大豆期货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针对这一变化也做出了应对。由于南美大豆的收获季节和品质都与美国大豆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2005年5月20日推出了以南美大豆作为标的物的新大豆合约。

其实,包括谷物类农产品(如玉米、小麦等)、经济作物类农产品(如棉花、生丝、咖啡等)、林产品(如木材、天然橡胶等)和畜禽类产品(如黄油、鸡蛋、生猪等)等各类农产品合约的规则都与大豆合约一样,与作为标的物的产品特性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并且仍在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着调整和改变。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农产品的地域差价十分明显,不同地区的农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具备现金交割的条件,所以当今世界农产品期货交易的交割绝大多数以实物交割为主。


(二)金属期货合约

国际金属期货市场也有着相对较长的发展历史。与农产品相比,金属的品质更为稳定,也更便于长期保存,因此各交易所的金属期货合约规则与农产品期货合约规则存在着明显差异,其调整的内容和调整方向也与农产品期货合约有所不同。

以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为例。1877年,伦敦金属交易所开创了以3个月期货合约为标准的金属铜和锡期货交易,从而正式推出了金属铜期货合约。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交易所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将铜的标准提高至髙级铜(High Grade)和目前仍然执行的A级铜(Gmde A)标准,目前的标准是:A级电解铜,符合英国BSEN1978年:1998年标准,铜含量为99.95%。由于铜的品质比较稳定,不会像农产品那样因产地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品质差异,因此伦敦金属交易所在合约中规定了全球20余个产地的近80个品牌作为可交割的注册品牌。此外,为了便于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伦敦金属交易所规定任何买单或卖单都可通过伦敦金属交易所指定的仓库进行实物交割,并在全球批准了400多个交割仓库,主要分布在欧洲、美国、中东和远东等地区的32个港口或地区。正是基于这一规则,使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仓单基本实现了全球性的流通,从而为世界各地的交易者到伦敦金属交易所交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铜合约中,关于交割日期的规定也体现了金属产品的特性。伦敦金属交易所关于铜交割日期的规定是:现货到3个月期货之间为每日交割(到期提前两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平仓或实物交割);3个月至6个月后的合约,为每个星期三;7个月至63个月的合约,为每个月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三。另外,为了促进投资者的参与,提高市场流动性,伦敦金属交易所还在合约中规定可结算货币包括美元、日元、英镑和欧元。同样基于这一目的,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合约中没有制定每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而是在保证金条款中指出,交易所可以视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保证金金额。

与农产品合约相比,金属合约因其产品特性不同,在交割日期和交割地点方面更为机动灵活,合约中关于结算方面的条款也具有更大的弹性。

(三)能源期货合约

相对而言,能源期货交易产生的时间比较晚,直到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爆发以后才因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求增加应运而生。由于能源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能源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各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走势,因此,能源期货自诞生以来一直是商品期货中比较活跃的品种。

与农产品合约和金属产品合约相比,能源产品期货合约有其独特之处。由于能源产品不像农产品那样供求受季节影响明显,因此在合约月份等条款的规定上更为灵活。另一方面,因为能源产品在储存和运输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对储存温度和运输工具等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所以在能源产品合约规则中对此也有体现。以纽约商业交易所的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合约为例,合约规定,该品种的合约月份为30个连续月份,加上最初挂牌的、还未到期的36、48、60、72及84个月的合约。由于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波动频繁、波幅较大,交易所对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所有月份合约最初限幅为10.00美元/桶,但如果有任何一个合约在涨跌停板上的交易或出价达到5分钟,则停盘5分钟。之后,涨跌停板扩大10.00美元/桶。如果再次出现同样情况,停盘5分钟之后,涨族停板再扩大10.00美元/桶。此外,由于能源产品对储运条件的要求较高,交易所对有关交割安排的规定也极具特色,其中对交割期限的规定是:所有交割应当在整个交割月即当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均勻安排。有关备用交割程序的规定是:在当前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中止之后,买卖双方在交易所为之配对之后,经协商可以按照不同于合约规定的交割条件交割,在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一份通知告知其意图之后,便可按双方协商的结果交割。

从能源产品的合约规则中可以看出,交易所在完善合约设计时总是针对产品的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做出调整,从而达到吸引更多投资者、提高市场流动性、保持交易活跃的目的。

(四)金融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可谓是期货市场中的后来居上者。纵观其发展历程,从诞生至今也不过30多年的历史,但其发展势头之迅猛、影响范围之广却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在过去乃至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金融期货都已经并将继续引领着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这一点,从近年来韩国期货和期权交易的迅猛发展以及芝加哥商业交易所2004年令人称奇的骄人业绩中就可窥见一斑。

金融期货之所以能够实现如此惊人的发展速度,固然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但其合约设计中许多革命性的变革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与包括农产品、金属和能源产品在内的商品期货合约相比,金融期货合约的规则具有许多大胆的创新之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在1872年推出外汇期货合约时,就大胆地采用了现金交割等一系列革命性的合约规则。再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3个月欧洲美元期货合约(利率期货合约)为例。合约中关于报价的规定是以指数方式报价,指数=100-年利率(不带%)。1点=2500美元,1个基本点=0.01点=25美元。相应地,最小价格波动也是以点为单位的。现货月合约的最小价格波动为0.0025点,非现货合约则为0.005点。这样的报价方式也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因为利率的变动方向与债券价格的变动方向是相反的,利率上升,则债券价格将会下降。如果直接以利率作为报价单位,会为投资者的交易和交割带来很多不便。但如果以上述指数来进行报价,就使得指数的变动方向与债券价格的变动方向相同,这样的规则设计使投资者不用改变从前的交易习惯,就可以方便地开展利率期货交易,自然也大大提高了该合约的交易量。

与商品期货合约相比,金融期货合约的规则更为灵活多样,其变化也更贴近市场的变化和交易者的需求。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世界各国投资者对规避金融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增强。目前,各交易所纷纷针对电子交易的特点制定和修改着各自的金融期货合约,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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