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国境外期货监管(2)
(四)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的規定
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选择境外期货交易所时,应遵循的原则是:管理规范、交易活跃、交易的期货品种在同类期货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在选择境外经纪机构时,持证企业应选择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五)报告制度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充分了解持证企业的交易情况,因而要求持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报告制度。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境外经纪机构经持证企业授权,应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持证企业交易情况。
企业应在下列情况发生或知晓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具体包括:期货头寸被强行平仓、与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生法律纠纷、境外期货交易所或经纪机构发生重大财务亏损及法律纠纷等。
(穴)独立检査騁度
企业应聘请期货交易所在地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两个月检查境外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头寸分布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七)日常检査与年检制度
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将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其中年度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及申报内容是否完备,是否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业务,是否进行投机交易,是否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等&
(八)外汇资金监控
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和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专户办理。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人,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手续费、期货项下的银行手续费。
期货专户开户银行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企业上月资金汇出、汇入、划转、购汇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账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境外机构授予的期货项下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与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与中国证监会每半年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九)风脸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监管部门要求持证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都了解与遵守该制度,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和完善该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和顺利实施。对于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均应由企业最高管理层批准。
持证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报告,风险限额,内部控制机制,操作规程,合规检查,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不同风险的管理;明确每个相关人员的职责,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对于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持证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具体规定包括:(1)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境外期货业务最终负责,确保境外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最高管理层了解企业所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性质、风险特征和交易目的,确定境外期货的交易规模和风险限额;(3)境外期货业务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经过最高管理层批准。
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在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时,应切实遵循独立性原则,其具体表现在:(1)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岗位,监督风险政策的执行,进行风险评估、监控和报告;(2)风险控制人员参与制定并监督风险限额和授权的执行情况;(3)风险管理人员直接对高级管理层负责。
为了配合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内部控制机制的设置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考虑企业整体内控环境,为境外期货业务建立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完善的境外期货业务内部组织结构,形成高效的境外期货决策和操作机制;
(3)境外期货业务的前台、后台必须分开,交易、确认须由不同人员担任;(4)建立健全授权制度,签订协议、交易、确认、资金调拨等都需要得到书面授权。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持证企业应将合规检查放置于重要位置,要做到:设置独立于境外期货业务部门的合规经理,合规经理应保持独立性,并对境外期货业务有充分了解。合规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检査境外期货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向公司最髙管理层报告。
与从事国内期货交易相比,持证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面临的风险是比较复杂的,具体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在风险控制上分别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
在信用风险上,监管部门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确定评估和选择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对手的标准和程序,了解其历史、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2)认真审核与其签订的法律文件,了解主要条款,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3)定期对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对手进行评估;(4)对每个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5)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降低境外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在控制市场风险方面,监管部门要求持证企业要采用与业务相适应的指标测算市场风险,根据整体实力、自有资本额、业务经营方针及市场风险,确定并定期更新境外期货交易品种的风险限额、止损限额和应急计划。与此同时,持证企业应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交易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
在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方面,监管部门要求持证企业要根据境外期货交易的规模,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结算日、交割日和市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其中包括资金支付能力和实物交割能力。在选择交易工具和交易市场时,要考虑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尽量选择流动性大的工具和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对于操作风险,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的要求是:(1)前台交易人员只能在限额和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只能与伞业批准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与单一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应在限额内进行;交爲发生后,应将交易细节送到后台。(2)交易对手的交易确认应直接寄到后台,由后台人员负责进行确认。由后台人员进行逐日盯市,独立评估市场风险。评估风险所采用的价格应独立来自于市场。(3)境外期货操作规程对交易前和交易后的所有相关环节进ff书面规定1并要求每个业务人员均要严格遵守。(4)确保所有的保值活动都有记录。(5)建立快速、有效、清晰的报告线路,完善报告系统,包括日常交易、风险报告和紧急情况下的风险报告。
对于法律风险,持证企业在与境外经纪机构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所在地的有关监管法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防止在签订协议之前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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