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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出口退税率

来源:未知

从“间接税”到“领税率”

出口退(免)税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把出口货物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等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或者给予免税,使得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较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扩大出口创汇。

退还货物在出口前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措施叫做出口退税,免除货物在出口环节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叫出口免税。我们国家在1985年就开始确立了出口退税制度,经过国家税制的改革,从1994年1月1日起,又建立了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大家知道,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等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按照增值税简化原则,我国增值税采取了基本税率(纳税义务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税率都是17%,这个税率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纳税义务人销售或者进口规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五类货物的,税率为13%,这个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模式,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高档手表、汽油、实木地板等)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出口货物一样,可以享受退(免)税优惠。

出口退税率是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以百分数的形式表示。我们知道,出口退税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了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我们国家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6%、5%等六档退税率。在这个基础上又多次对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并增加了退税率为零的出口免税商品。我们根据出口退税率可以计算出某个出口企业可以得到的出口退税额。增值税退税为例,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出口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例如:出口的货值是117万元,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那么,出口退税额为:(117/1.17)×0.13=13(万元)。

我们知道,出口的商品众多,相关的退税标准也不尽相同,而且退税率也不断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出口商品代码和退税率目录库,出口企业可据此进行进出口报关、企业内部业务处理及财务核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各地的税务机关也可据此审定企业的退税申报、办理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我们看看其他国家的情况,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实行出口零税率政策。“零税率”就是说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应该缴纳的间接税为零。比如,美国消费税在最后销售环节产生,所以出口时就是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不存在退税问题:法国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增值税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再分成给地方政府,而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担,法国对出口商品实行的也是零税率政策;德国、韩国等其他国家也都实行零税率的出口政策,并辅之以严格的制度约束,保证退税工作按时足额完成。

而我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是与直接税相对应的,这两种税收的区分是根据税收在形式上是不是能够发生转嫁。厂商缴纳的直接税不能加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也就不能转嫁给消费者,必须由厂商承担。但是间接税就不同了,它可以由最初的纳税人转嫁给纳税商品或最终消费者身上,等于是间接地向最终消费者征税。

我们举个例子,税务部门向“物美”超市征收17%的增值税,你到这家超市买东西花了140.4元,其中就包含了20.4元增值税,原本不含税的价格是120元,所以说超市可以把它缴纳的税收额直接加到商品价格中,把税收负扭转嫁给了消费者。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等。我国的出口退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没有涵盖所有的间接税。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大部分出口商品并没有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所以,实行零税率(等同不含税出口)是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从出口退税变化看产业政策调整

我们国家对不同的出口商品,设计和制定不同档次的出口退税率,体现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有利于调整出口结构和国内产业结构,是很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由原来的税收政策变为产业调整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多次大幅调整,调整的主要目的是抑制和减少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和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鼓励和扶植企业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这反映了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比如我们国家2005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中,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重点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迸出口贸易的平衡,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又一次调整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进→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如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等)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等)出口退税率;将10项商品(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等)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当时对外贸易的形势还是异常严峻的,我们在2008年8月到2009年6月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七次提高调整商品出口退税率。某些产品虽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都不高,但是它们关乎就业等社会问题,在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尤其需要政府给予政策优惠。所以政府于2008年8月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2008年11月又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一个月之后,再一次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外部市场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无疑也在提高的范围内。到2009年6月,形成了17%、15%、13%、9%、5%五档差别税率,调税范围涉及约6000的多种商品。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显示出我国产业政策调整的意图是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总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释放出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政府意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以及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鼓励和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从长远看,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能够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这有利于优化出口产品的结构,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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