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混业再堵漏:期货子公司《意见稿》下发
继基金子公司遭遇监管升级后,被认为可能成为新套利通道的期货子公司也将迎来监管新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本月初监管层已向多家期货公司下发“关于征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期货子公司规则的修订成稿进行意见征求,而截至本月10日,行业相关意见或已上报至期货业协会。
根据记者了解的意见稿内容,监管层明确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为事后备案事项,但同时也指出子公司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不过,新规并未对资管子公司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进行限制,仅指出子公司与母公司及关联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有利益冲突的同类业务。
“《规则》还要求资管子公司不得兼营除资产管理业务外的其他业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从事除财务投资外的实体业务”监管层表示,“旨在引导资管子公司围绕资产管理主业,紧密结合自身的行业特色和专业优势,走差异化、特色化 、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根据意见稿,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需满足七项要求:
一是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是设立前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资管子公司之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三是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是最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是期货公司持有资管子公司的股权应当超过50%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六是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期货公司与其资管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七是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资管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要求如下:
一、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符合《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而对于不符合意见稿有关规定的期货公司和子公司,监管层也将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但在此期间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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